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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水电项目施工周期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物价往往会发生较大变化,常见的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4、工程索赔类
  常见的索赔类型包括:工程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和其他索赔。其中,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原则主要为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
  二、调差补偿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合同明确约定除法律引起的调整外,受物价等波动影响导致的材料、人工等均不调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也并非完全丧失获得调差的可能性。
  1、工程延误情况下进行的调差补偿。
  在合同约定不调价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机会获得材料调差的途径之一就是出现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或者出现工期延误等情况。
  某施工单位承建了某建设单位的公路工程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的”明确约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征地拆迁、高压线路改迁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从而使工期延误500多天,在施工后期,砂石、钢材、混凝土等主材大幅上涨,其金额与合同单价之间差额高达2000万元。双方未能就该差额的承担责任达成一致。经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可以明确,即使在施工合同中对施工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承担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并不适用于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款调差,以双方可以预期的合理风险负担约定调整单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扩大,显然有违公平、有悖逻辑,且发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在工期因自身原因延误之前将材料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因此如果能够证明系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即使合同有不予调整价格的约定,发包人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工程量减少情况下进行调差补偿。
  某砂石拌和系统工程,于2012年12月开工,2013年7月建成投产,合同完工工期2014年12月31日,混凝土生产合同工程量12.225万方,砂石骨料需用量33.3万吨,运行期合同产值2033万元。自砂石拌和系统投产以来,截至2016年1月4日,累计供应导流洞工程混凝土3.3215万方,砂石骨料6.015万吨。完工工程量仅占合同供应工程量27.17%,运行期完工结算593万元,占合同产值29.17%。工程量锐减且工期拖延整整1年,砂石混凝土系统“大马拉小车”的现象严重,造成承包人因工程量减少未能足额计提人工费、机械折旧费、间接费、利润等,以及因工期延长增加人工费、设备两金一费、办公费等。根据该工程合同文件第39.7款:完工结算时,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承包人有权提出相关费用补偿。最终处理结果给与合同期内工程量减少补偿,2015年10月-2018年12月按设备闲置补偿,且考虑责任分担问题,由承包人承担20%,发包人承担80%,批复总金额789.54万元。
  该项目索赔成功重要的一点是合同约定中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承包人有权提出相关费用补偿。如果合同中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承包人均不得提出费用补偿。那么该项目的索赔难度将大大增加。
  3、材料大幅度上涨情况下进行调差补偿。
  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1B”合同和“1C”合同,均约定:由B公司进行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执行固定总价;2011年5月20日开工,2011年9月20日竣工。后由于A公司所需审批文件尚未办理完成,导致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在此期间内,工程当地水泥价格发生大幅增长,增长幅度接近40%,导致B公司施工成本大幅上涨,B公司亦无法履行与水泥供应商的原定购销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双方进行竣工结算时,B要求A公司承担水泥调差款。
  最高法院认为:在延期开工期间内,水泥价格大幅上涨,导致B公司施工成本增加,超出了B公司在签订1B、1C合同时能够产生的风险预期。A公司违约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是东煤公司施工成本增加的原因。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延期,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赔偿由此遭受的违约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是法院是否同意调差的重要考量因素,通常需要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已经超出市场价格正常波动的范围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此案例中不仅是承包人与水泥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显示水泥价格已经由每吨430元上涨至每吨600元,而且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意见也能够证明该年的水泥市场价格比上一年度同期涨幅超过50%,法院最终支持了承包人提出的材料调差主张。一般而言,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越大,获得调差的可能性也相对提高。此外承包人还可以通过造价鉴定等方式确定材料价格上涨的金额。
  三、结语
  在合同明确约定不予调差的情况下,因工程延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在事件发生后我们应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逾期开工的证据、供应商发出的调价函、采购合同以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意见等,以此提高调差申请获得通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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