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66-67版
文章字数:2474
  为由,按照FIDIC条款,在受新冠疫情影响达到84天或连续影响累计超过140天时,直接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
  (二)全球供应链的根本性改变
  新冠疫情不但阻断了各国的交通往来,更破坏了全球供应链系统,原材料和设备厂家无法及时开工生产,且运输难度加大,造成供应期延长,运输费用增高,甚至部分供应商由于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导致施工单位受到牵连。
  (三)基建项目融资搁浅
  由于各国关注点都集中在疫情防治上,不少国家出台的经济刺激计划主要针对金融危机防范,加强资金流性,相关预算挤占大型基建项目的投入资金,对冲新冠疫情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导致众多计划内的基建项目搁浅。疫情影响也增加了借款人的资本支出或运营支出。如果项目处于建设期,而融资额度尚未提用完毕,疫情影响可能导致贷款停止放款,同时触发融资协议多种违约事件,包括付款违约、违反财务承诺、项目文件项下违约等。
  二、国际工程合同体系规则的运用
  (一)不可抗力规则运用
  在疫情尚未完全得到控制和结束的现状下,如何寻求可能采取的合同应对措施,获得索赔和工期顺延,例如关于本次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等问题,是国际工程市场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
  1.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的处理原则
  (1)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
  合同条款对不可抗力事件表述的清晰程度关系到援引不可抗力抗辩的成功率。部分合同会对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明确列举,如合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中存在“流行病”、“瘟疫”等具体表述,则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大。一方面,此次疫情中发生的政府防疫措施、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要素都含有不可抗力的属性,可能满足合同中的这一类定义;另一方面,这些通用化措辞也存在“过于宽泛”的风险。
  (2)官方机构提供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自2月6日开始免费为企业出具与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该证明书内容可证明发生了延迟复工、交通管制、劳务用工受限等客观事实,但并未直接提到“不可抗力”,更无法直接证明企业无法履行合同的具体事实。企业如果希望依赖该证明书减免合同义务,还需提供更多事实证据来证明相关防疫措施与自身无法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
  2.FIDIC2017版银皮书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FIDIC1999版工程承包系列合同直接沿用1995版橘皮书,采用了大陆法系“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这一表述。2017版FIDIC银皮书采用了“特别事件(Exceptional Events)”一词。尽管称谓从“不可抗力”改成了“特别事件”,但就其构成要件、双方义务、后果等方面与FIDIC1999版银皮书并无实质差别和变化,根本还是全部采用波纹理论。从银皮书演进的内部逻辑关系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合同受阻”=“特殊风险”=“业主风险”=“业主违约”。即,业主必须足额赔偿承包商,包括已完工程计付、到场材料设备和人员遣散费用等,理论上还应包括承包商如果顺利完成项目所可能挣到的合理利润。
  (二)合同受阻/合同落空规则运用
  1.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理论的适用
  如果合同适用英美法系且合同本身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当事人仅能通过合同受阻/合同落空理论(doctrine of frustration)来寻求救济。适用合同受阻/合同落空理论的后果是解除合同,总体而言适用难度很大,有着各方面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第一,相关事件必须有不可预见性。第二,该事件必须导致合同在事实或法律上不可能履行。第三,合同本身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根据上述限制,合同落空理论的适用有极高的要求。其中,一大难点在于证明合同不可能履行,此次疫情虽然不可避免会导致合同履行的延迟或成本增加,但能够真正导致完全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极少。
  2.合同落空理论的国际工程实践
  国际工程实践中,合同受阻的关键是举证。承包商必须有确凿证据(substantiation)证明此次突发的疫情事件与对承包商的实质影响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种认定往往非常复杂但却至关重要),并且达到影响了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原本约定的合同义务出现了根本性变化,使得签约时的原本状态已经变得面目全非,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常困难、很不方便或实际损失”(hardship,inconvenience or material loss) 的主张并不适用于“合同受阻”,这也是项目实操上聚焦的难点。
  三、疫情影响下EPC国际工程项目的应对
  EPC/交钥匙模式已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成为主流承发包模式,业主对EPC模式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常规适用范围,违背了EPC模式设计的初衷,加之业主将非常规风险向承包商转移,导致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风险。因此,如何在EPC模式滥用的情况下,应对疫情全球爆发带来的超常规风险,成为摆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面前的一个难题。
  (一)EPC项目在疫情影响下应对风险的路径
  1.常规索赔
  自疫情发生以来,公司积极开展合同风险规避和疫情索赔工作。目前在建的国际项目中,除尼泊尔某筹备期项目和巴基斯坦新开工某大坝项目未正式发出索赔报告外,其余项目均以多种渠道或方式发出索赔通知或报告,并已获批部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包含赶工形式的补偿)。正如FIDIC指导备忘录中所强调和提醒的那样,FIDIC合同中有大量条款在当前的COVID-19大流行情况下是相关的,可以在疫情索赔工作中予以考虑。公司在疫情索赔工作中不断加强索赔证据资料收集,积极与业主/总承包协商和沟通,同时做好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之间的平衡和策划工作。在规避合同履约风险的同时,注重提高索赔质量,争取索赔利益最大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索赔推进的同时,制定合同风险规避措施
  主要措施为收集整理停工停产期间的各项资料,积极推进人员、设备窝工签证的工作,以便后期索赔费用的申报;积极配合EPC总承包方重新编制合同总进度计划,调整分包合同总进度计划,化解我方履约风险;与总承包方友好、积极沟通,在配合其向业主索赔同时,持续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及时跟踪已申报的防疫费用变更(索赔)项目,尽快完成批复及结算。
  (2)防范分包商和供货商索赔或合同终止风险
  防范系统供货合同因供货商货物滞留导致的供货合同的支付延迟。加强分包商及供货商的安抚沟通,避免形成分包纠纷。
  (3)灵活选择和适用FIDIC银皮书索赔条款
  在基于FIDIC银皮书第19条【不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湖畔路南段356号   版权所有: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京ICP备 110436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