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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引江济淮工程材料价格调差
文章字数:1011
  黄晓龙 王超
  【摘要】于材料价格调整在当前施工合同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11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
  13条专门列出了价格调整的相关内容。引江济淮工程施工标合同也在第16条专条约定了本项目
  的价格调整,本文就引江济淮项目(下称本项目)在材料价格价差调整中的部分具体操作,站
  在施工单位的视角进行浅析。
  【关键词】材料价格价差调整 调价调整的范围工程实体 水泥混凝土定额损耗 柴油消耗量
  第一章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持续发展,生产技术不断更新,环保水保要求不断提高,加之区域性发展差异,政策保障日臻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总体呈现上涨态势已成必然。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投标报价时引入的材料价格已不能满足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价格需求,为了降低材料价格涨跌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带来的经济风险,合同中引入了价格调整条款,一定程度上补偿了施工单位因材料价格上涨和建设单位因材料价格下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章 材料价格价差调整在引江济淮项目的应用
  根据《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济巢段菜巢线C003-1(河渠)标》施工合同约定,本项目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和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材料价格价差调整实际操作中,主要涉及到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钢筋、水泥、砂石)和政策性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0#柴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看似细致,实则在操作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明确的问题。
  一、合同约定的调价调整的范围和调整的项目不一致,造成主体工程可参与调差范围缩小。
  合同中既约定“调价调整的范围:对本工程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又约定“价格调整的项目:仅对本工程光圆钢筋、带肋钢筋及水泥混凝土工程所消耗的水泥、砂、碎石进行调整,其余材料、人工、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均不做调整。”水泥混凝土工程的范围小于实体工程的范围,属于实体工程而非水泥混凝土工程的项目得不到调差。材料价格调差操作中,河渠及渠系建筑物现浇砼护坡的碎石垫层、中粗砂垫层、构成预制梁的钢绞线等作为永久实体工程,未被纳入材料调差范围。特别是碎石垫层和砂垫层,工程量较大,相应的材料价格价差较大。其中,碎石垫层合同工程量143966.05m³,折合约208750t;中粗砂垫层合同工程量45954m³,折合约71228.70t(按《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施工标材料价差调整编制审核作业指引》(下称材料调差作业指引),其中砂按天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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