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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t/m3,碎石按人工碎石1.45t/m3计算)。按已经发生并结算的材料调差平均价差碎石8.34元/m³、中粗砂27.43元/m3计算,碎石价差少调整208750t*8.34元/t=1740975元,中粗砂价差少调整71228.70t*27.43元/t=1953803元。在近年地方建筑材料持续涨价的背景下,此项砂石除了合同约定的涨价风险10%,施工单位还要多承担1740975+1953803=3694778元的砂石采购价差。
  二、主要材料定额损耗部分未计入调差,造成参与调差的主要材料用量计量不准确。
  合同约定“水泥、砂、碎石:材料调差数量以发包人批准的每月验工计价的清单工程数量再根据配套定额附录中混凝土配合比表的用量进行计算,且经承包人、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材料价差调整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单价分析表中混凝土含量的损耗系数,没有被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计入。这部分损耗属于不可避免的定额损耗,应当计入材料总消耗量中。按砼合同工程量31万m³(含现浇砼、预制块砼、管护道路路面砼)、定额损耗率3%计算,此项有砼定额损耗9300m3,内含中粗砂9300*0.852=7923.6t,碎石9300*1.22=11346t(按材料调差作业指引混凝土配合比表的用量说明-A、水利工程-普通砼配比-C25(42.52)调差用定额配比(kg)-中粗砂852kg/m³,碎石1220kg/m3),涉及材料价差调整金额7923.6*27.43+11346*8.34=311970元。
  三、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套用不规范,造成参与调差的柴油计量不准确。
  合同约定“对本工程项目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所消耗的机械台班中的0#柴油进行价差调整”,“0#柴油:调差材料数量以发包人批准的每月验工计价的清单工程数量取按定额计算的柴油消耗量与投标报价的柴油消耗量的最小值的80%,且经承包人、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采用2002年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调差操作中,投标报价中的施工机械有一部分的型号规格参数不与指定定额的子目完全一致,在同类操作中我们通常采用内插法计算获取相应的数据,但在本项目中,凡遇投标报价中施工机械型号规格与指定定额不一致的,相应的机械均不参与柴油价差调整计算。对于近两年柴油价相对投标价下行而言,这种操作在本项目材料价格调差中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但不排除在审计中被查出而重新调整,同时也不能真实反映在实体工程中应予调差的柴油数量。
  四、合同约定的定额采用子目或引用原则不明确,造成参与调差的砂石计量不准确。
  合同约定“定额采用2002年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部水总【2005】389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缺项子目采用2008年安徽省颁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等”,只约定了采用的定额,具体定额子目或引用原则不明确。材料价格调差操作中,建设单位就合同约定不明确的部分出台了诸多管理办法、作业指引等,就具体操作进一步细化,这些细化操作办法是单向制定的,未征得施工单位同意或未采纳施工单位意见,不利于施工单位利益的维护。
  材料价格调差作业指引混凝土配合比表的用量说明如下:
  水利部分的配比表详见《2002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下册)的附录7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材料用量表。砂、石单位质量按《2002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册)表6-1计算,其中砂按天然砂1.55t/m3,碎石按人工碎石1.45t/m3计算。各配合比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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